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黃姓男子過去是桃園市政府工務局拆除科的約僱人員,他2011年12月8日匿名檢舉呂姓屋主的房子是違章建築,等呂收到市府函文後,約呂在土地公廟談「解決之道」。已調離拆除科的黃向呂謊稱,他可處理此事、保證不會拆呂的違建,條件是呂買20盒水果禮盒;但黃又嫌水果禮盒太重,要求呂把買禮盒的1萬6000元給他,他去買禮盒。最高法院審理認為,身為公務員的黃姓男子理當廉潔自持,竟為圖自己私利,冒名檢舉再設局陷害被害人受騙。合議庭審酌黃坦承犯行,犯罪所得只有1萬6000元,今天依利用職務機會詐欺取財罪,判黃1年10月徒刑,褫奪公權2年定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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